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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财务报告比较研究及其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21:29:31


财务报告是企业经营成果的反映,财务报告格式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产生重大经济后果。美国是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从而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要求也最严格,其会计实务体系被公认为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的影响之大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财务报告体系大量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和成果,因此在许多方面都十分类似美国的财务报告体系。但是,国别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历史、文化、经济等的差异,导致了我国财务报告与美国的一些区别。目前,会计正走向国际趋同化,而在这个趋同化过程中,美国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中美两个的财务报告进行比较研究,为我们下一步的会计国际趋同做好准备。
一财务报告格式的比较
(一)资产负债表的的比较
中美两国的资产负债表基本相同,一个重大的区别是美国规定资产负债表可以采用帐户式和报告式来编制和报告1;而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所有公司、企业都必须采取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另外,我国资产负债表术语的使用过于标准化,不能较好地反映企业的独特事项或适应独特的企业类型,而美国资产负债表的术语却是多样化的。再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还特别设立了业主投资和业主派得这两个资产负债表要素,这是我国会计准则所没有的。

(二)损益表的比较

从损益表的格式上看,中美基本相同,两者都将损益表项目分为两大部分,即营业利润部分和非营业利润部分,但其含义不同。我国的营业利润的范围比文章版权归中华文秘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美国的小,比如投资收益在美国属于营业利润,在我国属于非营业利润。在我国的损益表项目中,除计算项目外,其他项目都有一一对应的账户。美国损益表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无法直接从某一账户中找到,因其会计核算的账户是各取所需,灵活多样的,在编表时则按统一的项目分析填列。另外,我国损益表项目的规范性与美国相比更严格,美国只是从大类上规范损益表的项目,营业利润部分更是如此。填报收入时,可将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合并为一项,也可将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投资收益单列;在费用方面,不象我国严格划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而常常将销售费用和一般行政管理费用合并列示,将折旧费、利息费用单列,也有的将利息净收入单列,但对非营业部分却是严格的。

(三)现金流量表的比较

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本上和美国相一致,区别是:美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有两种方法——直接法和间接法,而在实际应用中,间接法比较流行。因为直接法虽然更为合理,但需要改变企业的报告形式和披露企业实际现金流量的敏感信息,同时如果企业现金流动种类多、收支渠道错综复杂,采用直接法会很困难。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用直接法,并且只要求提供当年数据。此外,一些美国公司还会出具现金流量预测报告。

(四)财务报告附注的比较

我国财务报告的注释部分远不及美国的内容丰富、方法多样。我国的注释部分主要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其中报表附注是主要的,其内容包括: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重大事件等,揭示方法主要是底注和旁注。而美国会计附注的内容要丰富得多,其篇幅大多超过会计报表本身,包括会计政策的提示、报表中具体项目的补充说明、报表格式内难以反映的内容和业务情况等,对于违反一致性、可比性原则的事项,注释也要求予以揭示,而且揭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旁注、底注、括号、补充报表、附表和信息分析报告等。

二中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差异比较

(一)财务呈报法律规范的比较

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美国主要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而我国主要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原则性约束与规定外,还受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和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的法律约束。

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立法强调三方面内容: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美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均由三大体系构成:会计准则体系、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审计准则体系2。在我国也强调强制披露、强制审计、法律责任这三方面的内容,但我国对于法律责任中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未作规定,还有一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

在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FASB这样的民间机构,SEC则保留了对FASB所制定会计准则的监督权和否决权。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是政府性机构——财政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1年1月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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