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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构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21:31:31

期长,利率固定,头几年不需偿还,必要时还可以给予补助。国外的这些措施可供借鉴。具体到我国,目前应加快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低油耗、低排量车辆及发展节能建筑的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拆解特定领域收费政策;启动循环经济技术研究财政资助政策;构建生态企业改造、升级、构建的贷款优惠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是关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拥有排污权就拥有了一定量的使用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的权利。政府在一级市场上对排污权进行初次分配,企业之间在二级市场上进行排污许可证交易。其主要思想在于,通过一定的管理程序,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许可证的形式将这种权利发放配置给不同的生产者,并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政府可以选择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方式分配排污权,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地决定选择买入或卖出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作为重要的环境治理的经济政策之一,首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进行了这一制度的实践。
  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制度由于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较高的稳定性,因而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最基本的保障。政府要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一系列政策,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据美国国家环保局统计,自美国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案》以来,到1990年为止,在法律控制下二氧化硫的排放削减量比假设的无控制状态下多出40,对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一氧化碳,两种情况下的排放量分别相差30、45与50。由此可见,法律规制的制约作用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制订了4部环境法律、8部资源管理法律、20多项环境资源管理保护行政法规、260多项环境标准,初步形成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然而,目前法律制度安排和制度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循环经济立法成为制度构架的当务之急。
  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可以分成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为基础层,构建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第二层面是综合性法律,如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管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绿色消费、绿色采购法律法规,着手构建容器与包装、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食品等分类回收法规,健全废物回收制度。
  法律法规的构建可以采用两种途径:第一是对现有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第二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制定新的循环经济法律。目前,鉴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构建新的法律体系成为首要途径。发达国家在这方面为我们积累了宝贵经验。如德国制定的《废物管理法》、《包装条例》、《循环经济与废物法案》等,日本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特定家庭用机械再商品化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容器包装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等及美国的《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污染预防法》等,这些发达国家有关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污染预防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将清洁生产立法纳入污染预防的法律范畴,属于广义的环境法。另一种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如上面所提到的德国1996年颁布实施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日本的《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将整个经济活动纳入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属于广义的经济法。目前,我们要源头和末端治理并进,制定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上保证循环经济的实施。
  实行重大项目的专家论证、顾问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鼓励地方政府成立循环经济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顾问,帮助政府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制度,目前,深圳、日照和贵阳等地区已经建立了这一制度,并取得了成效。同时,对于重大投资项目,特别是关系到群众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生产项目,要请专家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并利用网络或座谈会的形式,认真听取民众的意见,优化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应成立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网站,积极介绍政府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激励措施,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全方位了解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措施和政策,以便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企业来华投资。
  
  循环经济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的构建
  
  非正式制度主要来源于传统文化,其安排是通过伦理道德的软约束,激发人们内心理念来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目标。非正式制度可以分为三类:对正式制度的扩展、丰富和修改;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则;自我实施的行为标准。作为正式制度的补充,非正式制度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从两个角度去观察:一个是以习俗、道德伦理为主体的社会精神对人们价值取向的影响;另一个是以习惯、知识等形式累积下来的非正式制度,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制约。非正式的制度主要通过政府推动的宣传教育来进行。
  政府层面:目前,政府要加大对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具体而言,首先从教育工作抓起,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生态经济学原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其次,注意针对性,针对不同社会阶层和不同场所采用恰如其分的宣传口号和资料,做到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再次,注重趣味性,使宣传寓教于乐,把循环经济理念与健康教育、生活常识教育和爱国教育结合起来;最后是注重持久性,宣传的载体形式多样,利用电视、网站、广告衫、日历卡、公交车甚至垃圾箱等,并结合发达国家经验,集中力量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同时,政府作为国家的执行机构,在经济运行和政策实施方面起着表率作用,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首先应该在政府层面展开。
  企业层面:企业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也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应该把循环经济理念纳入到企业文化和企业发展战略当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发展循环经济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二是要把发展循环经济阶段任务目标的实现与企业战略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发展循环经济要与资源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四是发展循环经济要与清洁生产的理念结合起来。企业通过对管理者和职工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促进企业把发展循环经济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实现企业向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生态企业转变。
  居民层面:促进居民由生态觉醒到生态自觉的转变,最终在整个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保,人人实践环保”的良好局面。
  循环经济是对应传统的线形经济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发展和规范需要新的制度体系与之相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只有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推动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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