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1、河南财经学院2、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谢香兵1、2
内容摘要:本文从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上市公司的权力设置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潜在冲突出发,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基础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的现实需求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模式制度基础现实需求
实证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制度与较高的公司价值相关。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这就要求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有名无实、董事的职责不清等状况使他们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
实际上,独立董事的引入并不必然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正如监事会的建立不一定对公司起监督作用一样。如果不具备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前提和条件,上市公司聘用独立董事只会流于形式。因此,为我国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环境保障和理论支持就显得重要和紧迫了。
我国独立董事引入的制度基础
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都必须具备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环境则决定于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要求
划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标志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表现形式。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将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归纳为英美的市场监控和德日式的股东监控模式。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董事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英美等国的单层董事会、德国的双层董事会、日本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模式。
从权力机构设置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与日本类似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模式。我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直接任免、控制的权力。但是,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很大,而监事会在法律上只被赋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缺乏直接调整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从功能上看,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大陆法系的双层制模式,在公司机关的设置上考虑到了分权制衡的因素。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享有部分决策和管理的职能,而对董事、经理等经营阶层进行监督的职能赋予了监事会。但实践中,监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公司的雇员,在权力设置上置于经理层的领导之下,因而缺乏独立性以及必要的监督需求和动机。
所以,从实际控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权力设置与单层董事会制度类似,因为只有董事会可以直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然而,我国《公司法》和监管机构都没有要求公司建立一般单层董事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我国股份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为了解决我国股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缺位的有效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的潜在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等国,在这些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公司内部治理以发挥董事会的领导核心和监督作用并实行单层董事会制度、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实行高报酬计划为特征,而在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普遍。从理论上分析,“单层董事会结构”下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与“双层董事会结构”下的监事会制度相似,二者并无实质性区别。由于我国转轨时期行政力量发挥着“超市场”的作用、国有股权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楚以及多年改革形成的“路径依赖”,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突出问题是董事会的空壳化,虽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强化董事会,但在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特有条件下,且独立董事由于其自身的能力、独立性、激励不足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只好充当“空壳化董事会”。
从外部公司治理看,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的英美等国,其基本特征是实行外部市场导向型的公司治理制度,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且具有可流通性,外部市场(包括股权市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控制权市场、经理人市场、借贷市场)较为完善。但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对独立董事制度并不热衷。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国家外部市场相对不发达,公司治理以内部治理为主。从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条件来看,无论是股权市场、借贷市场,还是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并未为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提供足够的支持。这一系列的制度背景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要求并不吻合。因此,至少从目前来看,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不可能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需求研究
上市公司频繁出现违规事件
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市场容量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就一直伴随着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