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新闻服务
手机wap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文秘网 >> 文章 >> 论文大全 >> 毕业论文 >> 文章正文

对城市贫困与救助制度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21:33:42

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市救助制度的核心,在解决当前贫困问题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解决了我国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问题。但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地解决我国城市贫困问题。
  关于“低保”制度的调查思考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问题。据调查,目前未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群体主要有:部分县级地区贫困人员,大部分乡镇贫困人员,大中城市中的贫困农民工、流动人员、暂住人员,大中城市中未被“低保”机构审核批准的贫困人员。
  据统计,我国城镇贫困人口中有超过50的居民,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纳入“低保”范围,其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极度困难。
  “低保”制度覆盖范围过窄,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低保”资金严重不足,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救助所有贫困人员;另一方面是由于“低保”管理人员不够、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即时审核贫困申请,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第三方面是贫困审核存在一些问题,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如一些地方不是按“实际收入”而是按“虚拟收入”确定家庭收入,一些地方规定有金银首饰的家庭、有电视机电冰箱的家庭、居委会反映经常吃荤的家庭,均不属“低保”对象,一些地方把居民的安置费、搬迁费、抚恤金等也计入收入,这些审核标准和观念,使一些贫困人员不能得到“低保”制度的保障。
  “低保”制度的管理问题。管理机构不够健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低保”制度的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组织,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目前,部分地区社会保障所还未建立,一些地区社会保障所仅配备两名“低保”专职人员,要负责辖区数百人的贫困申请、审核,“低保”金的发放、监督等工作,很难将工作做细做好。许多“低保”申请长期得不到批复,部分人员隐瞒收入、虚报假报家庭情况,管理人员难以有效监督核定。
  “低保”标准不够合理。一方面,各地主要根据当地维持居民最低生活需要来确定“低保”标准,“低保金”过低。没有从“相对贫困”角度,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角度,确定合理的“低保”标准,以此改善贫困家庭生活,缩小贫富悬殊,提高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贫困家庭收入发展了变化,“低保”标准难以随之做出及时调整。其原因在于,一些贫困家庭隐瞒就业情况及收入情况,其所在工作单位也帮助员工开虚假收入证明,社保人员难以深入调查取证。第三方面,对于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家庭、无特殊困难家庭,没有实行差别“低保”救助,而是按贫困家庭人均收入多少及家庭人口数量来发放“低保”金。目前,一些地方对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或隐型收入)的贫困人员实行了差别救助,在“低保”待遇标准、“低保”享受时间长短等方面与特殊贫困群体有所不同,对特殊贫困家庭,如家有危重病人、有残疾人,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等这样的家庭,适当调高“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如何让有限的救助资金产生最大限度的社会效益,如何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社会救助,如何让“低保”制度既能达到救助贫困的目的,也可起到鼓励劳动就业的作用,这些问题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规定,低保金的发放实行收入差额补助制度,贫困人员如有部分收入,则“低保”金发放时,将从“低保”标准中扣减其收入部分。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促进劳动就业,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我国现行“低保”制度还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还可以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教育减免、创业税收及信贷优惠,而接近贫困线的“准贫困”居民,既不能享受“低保”,也不能享受其它救助,这对于低收入者很不公平。他们收入不高,又得不到相应救助,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关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调查思考
  灾害救助制度。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提供灾民吃、穿、住等基本保障,以解决其暂时生活困难。
  分析我国灾害救助制度,主要存在缺乏法律保障,灾害救助能力(如快速反应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物资保障能力、疫情控制能力)不足,灾害监测和灾情信息管理不够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欠缺等问题。当前,我们应建立省、市、县各级救灾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应加强民政、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灾情定期会商制度,完善24小时灾情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救灾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工作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类救灾物资调运渠道畅通,24小时内调运到位。
  住房保障制度。针对贫困阶层的住房保障,政府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以此解决贫困家庭住房问题。在实践中,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贫困人员很难买得起,一些地方政府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是被其它人员以各种方式买走。由于经济适用房制度在实行中种种弊端的存在,这一制度将逐步被废除。
  廉租房过少。许多贫困无房家庭,自己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只得提出廉租住房申请。但由于房源少,申请后要等多年才有望解决,一些申请甚至等到最终都拿不到廉租住房。
  优惠政策不到位。如首付比例过高,税费未得到减免优惠,信贷手续繁杂,利率得不到优惠等。当前,一些地方对贫困家庭购买解困房,规定首付比例可以低至“一成”,在申请审核、贷款利息、税费减免等方面都给予方便或优惠,较好地解决了贫困家庭住房问题。
  据调查,目前有超过150万个贫困家庭缺房,有35万个贫困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贫困居民中有25的家庭靠借款购房。如首付过高,购房还款负担过重,他们仍会继续陷在贫困生活中。
  教育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包括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大学生“绿色”通道制度,贫困学生学杂费减免制度,贫困人员再就业免费培训制度。
  如何加强贫困人员的职业培训问题,单靠政府就业训练中心的力量,很难承担大量贫困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任务。贫困人员的职业培训,要走市场化、社会化道路,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机制,通过优惠政策,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开展培训,鼓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贫困人员培训工作。贫困人员的职业培训,要采用理论、实习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要注重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

上一页  [1] [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7-2008 中华文秘网 备案:京ICP备06039411号
    联系QQ:493831364 MSN:dinhuajj@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