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刘志英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经历了“完全否定—完全肯定—部分肯定—再否定”四个发展阶段;同时,社会保障政策实践也经历了“否定社会救济作用—强调政府保障责任(完全和有限)—强调个人保障责任”三大发展历程。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选取一直以来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着抉择。
关键词: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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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选取是各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考虑的首要问题,而目标的选取与经济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通过梳理社会保障再分配理论的演变历程,分析其对社会保障政策实践和目标选择的影响。
19世纪前:完全否定社会救济作用
19世纪以前,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经济,反对政府对经济社会的任何干预,认为政府的介入使分配出现不合理现象。因此,他们反对进行收入再分配,不主张对穷人进行社会救济,对英国1601年颁布的旧《济贫法》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旧《济贫法》是世界第一个社会保障立法,但受亚当•斯密“自由市场经济”思想的影响,在17~18世纪没有进展。
随着大卫•李嘉图“相对工资”理论以及工人地位的确立,19世纪开始,英国才开始对劳工问题进行了特别干预,先后颁布了《学徒工健康与道德法》、《工厂法》和《劳动工时法》。然而,国家干预仍没有涉及到现代社会保障项目;1834年新《济贫法》甚至还减轻了国家对贫困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对象进行了限制,对接受救济的条件做出了苛刻的规定。
英国虽是最早产生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国家,但由于受到古典经济学自由思潮的影响,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它最终未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19~20世纪30年代:完全肯定社会保障再分配作用
19~20世纪30年代,理论界对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认识发生了质变,由“完全否定”转向“完全肯定”,国家开始正式提供社会保障措施,社会保障功能开始由济贫扩展到调节阶级矛盾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目标直接或间接地定位于维护社会公平。
(一)倡导国家社会保险,缓和劳资矛盾
德国新历史学派是第一个系统阐述社会保障思想的经济学派,针对当时德国所面临的劳资问题,不再反对国家出面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倡导和主张由国家出面实施社会保险。他们主张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政策主张间接达到了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者生存环境和增进劳动者福利的作用,达到了公平效果。1871年新历史学派的政策主张被俾斯麦政府所接受,一方面,1878年颁布“社会党镇压法”以压制社会民主党的革命运动;另一方面,用立法的形式,由国家强制提供社会保障,颁布一系列社会保险法。据此,德国真正建立起了社会保险体系,成为世界第一个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二)实施社会保障,实现收入均等
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主张国家实行养老金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通过社会保障政策的再分配功能实现收入均等,进而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社会目标。因此,他主张: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患病、残疾、失业和年老时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向高收入者征收累进所得税,向低收入劳动者增加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从而增加普遍的福利效果;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或按最低收入进行普遍补贴的制度,通过有效的收入转移支付实现社会公平。旧福利经济学的“收入均等化”思想为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石,并在英国得到了充分实践。二战后,英国开始重建福利制度,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于1948年7月宣布建成世界首个面向全体公民的“福利国家”。
(三)主张“收入均等”,实现国民“普享福利”
瑞典学派在分配上,主张通过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实现“福利国家”。强调收入和财富分配均等化,认为国家应承担起收入和财富分配的责任,理想的社会应当把福利普遍给予社会的成员,使人人得到幸福。瑞典学派不仅在理论上为全面建立福利国家奠定了基础,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充分地应用。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理念完全体现了瑞典学派“自由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精髓,建立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普享型”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当今世界“福利国家”的典范。人们从该制度中所得到的绝大多数保障同国家的收入或福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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