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新闻服务
手机wap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文秘网 >> 文章 >> 党团工会 >> 党政培训 >> 文章正文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8:16:57

家权力机关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调查方式。(以上8大权利是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2、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
第一,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视察、调研;听取群众意见;协助政府推动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等。
第二,代表视察活动
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视察的内容包括:了解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视察的方式主要有: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分散视察。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并向常委会提交视察报告,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要而紧迫的问题需要召开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时,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情况应是从下至上一级比一级少。
第四,列席有关会议及其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应邀参加本级或下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项调查、立法调研。
第五,联系选民
代表应当经常听取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与此同时,应向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汇报情况,回答询问。这可采取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三)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概括有四大保障:
1、司法保障,指为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权不受干预而享有的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权利,主要表现为:
(1)言论免究权。这是指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要求一方面要消除顾虑,敢于秉公直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发言的准确性,不要随意发表不负责的言论。
(2)人身特别保护权
指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或审判的权利,具体包括:①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不能对其实行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包括收容审查、行政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审判。②如果人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③各级人大代表享有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有的国家机关和组织或个别同法人员不顾法律规定,随意拘禁人大代表、侵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人大代表首先应向当事人申明自己的代表身份,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适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人大代表也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人大代表违犯国家法律也同样要依法追究,不能因为是人大代表就应该比公民特殊此,不能使确有犯罪的人大代表逃避法律制裁。
(3)行政手段维护权。对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和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刑事措施保障权。《代表法》第39条规定,行为人对人大代表实施暴力、威胁的或对人大代表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都应按《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时间保障
目前,我国的代表大多数是兼职的,这就有一个保障代表从事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时间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会议期间,一般不存在时间保障问题。闭会期间问题则较为突出。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就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其所在单位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关系。
3、物质保障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单薪制,人大代表的经济来源是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这就存在一个工资待遇和补贴的问题。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和其它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4、经费保障
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004]22号文件规定,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并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5、组织保障
《代表法》规定要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这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也是发挥代表作用,使之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的重要保证。
(四)人大代表的辞职、监督和罢免
1、代表辞职,指的是代表在任职期间自愿申请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2、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位人大代表都要深刻理解自己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监督的形式可采取听取代表的工作汇报,向代表提出批评、意见等。
3、对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说来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罢免,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履行职责。由于罢免代表是最严厉的监督手段,法律规定了相对严格的程序(一般很慎重)。
(五)、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
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政治性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
因此,代表在执行职务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
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这就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全国400多万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
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

上一页  [1] [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7-2008 中华文秘网 备案:京ICP备06039411号
    联系QQ:493831364 MSN:dinhuajj@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