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新闻服务
手机wap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文秘网 >> 文章 >> 论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非法拘禁罪构成特征探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8:59:58

次,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论以非法拘禁罪是有立法与司法依据的。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则进一步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拘禁罪。最后,从外国刑法理论来看,通常也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论以非法拘禁罪。

三、非法拘禁罪对象问题探讨

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即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对此,法律上未作任何限制,可以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任何公民。值得研究的是,精神病患者或者婴儿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呢?基于公民人身自由所具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之特征,笔者认为,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一方面,人身自由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出行动的自由。这是宪法所赋予一切公民的权利,即便是精神病患者或者婴儿,亦莫能外。当然,对于精神病患者和婴儿来讲,他们由于自身的生理或者病理原因,没有或者丧失了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能力,但是,他们仍有权获得其监护人或者亲友帮助,从而具有在一定的空间活动的自由。而对精神病患者、婴儿实施非法拘禁,无疑便剥夺了他们享有上述自由的可能,实质上也就是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

另一方面,人身自由又直接受个人意志能力所制约,意志能力的强弱影响着行动自由的程度和范围。对于精神病患者和婴儿而言,由于不具备这种意志能力,因此他们的人身自由只能借助其监护人或者亲友的行为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自由又是相对的。因此,在肯定精神病患者、痴呆者和婴儿能够成为非法拘禁罪对象,以保障他们应有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他们的监护人的监护权。若监护人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或者为防止其行为危害社会而将其暂时禁闭,则不构成非法拘禁;但如果在危害已经排除的情况下,仍对之继续加以捆绑或关押,则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无疑。当然,是否构成犯罪,还须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虑。

此外,我们认为,本罪行为的成立并不需要作为本罪对象的被害人意识到自由被束缚,亦即并不需要被害人具有感知能力。只要被害人可能的自由被剥夺,即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而无须再探究其现实意识如何。

上一页  [1] [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07-2008 中华文秘网 备案:京ICP备06039411号
    联系QQ:493831364 MSN:dinhuajj@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