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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兼论处分原则与一事不再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02

损害他人利益和违法的撤诉要求予以拒绝。
那么原告在同一诉中不穷尽其请求是否能将认为其处分了其实体权利呢?原告重复起诉是属于滥用诉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如果原告最初提出的诉讼尚不足以充分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在已经提起的诉讼程序中,允许诉的客观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其诉的请求在数量上予以扩张或缩减,或者变更请求种类,是一种什么行为呢?结合处分原则的含义,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实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之范畴。因为处分权包含当事人变更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自行和解与调解,自行确定司法保护范围与内容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核心表现。原告因自己的原因,在同一诉讼中,在法律已给予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予行使或行使不足,自己应当负担法律后果。
四、结论
  1、原告杨某等五人与被告某市场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第一次诉讼中,原告已通过行使诉讼权利,保护了其实体利益。特别在诉讼时言明是应抵扣租金后,退还多收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后,通过一、二审程序,即两次给予变更诉讼请求机会(权利)时,均不提出请求,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2、原告再次重复诉讼,基于减少自己的损失,取得应得利益,金额上并无使他人陷入诉讼的故意,而是对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有差异,不属于滥于诉权。而滥用诉权,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请求给付同一利益中的两部分,属法律禁止的一事再诉。
  3、建议修改民诉法时,明确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同时,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上升至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以便法律职业者能够准确地理解并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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