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量,也有更为广阔的网络空间运作能力,将会造成比个人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事实上,法国刑事立法已规定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
■盗窃“虚拟财产”不宜认定为犯罪
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如网络游戏中的金钱和物品,虽然它们本质上只是游戏服务器内的数据,但是作为游戏玩家要取得这些,则需要付出现实的金钱和时间。对于购买者来说,这些网上物品和自己的其他财产并无其他分别。目前,在网络上经常出现利用技术手段盗窃这些物品的行为。
有人认为,从犯罪构成看,这类行为的关键问题是对客体的认定。盗窃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一般是指有形的物体。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并不一定是有形的物体才能成为财产,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只要盗取数量达到一定额度,就应该构成犯罪。
也有人认为,这种盗窃虚拟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不具备真正财物的性质;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盗窃数额的多少,这种虚拟财产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而且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应认定为犯罪。记者倾
向后一种意见。
■“禁网刑”可能比自由刑更有效
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这不利于有效预防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中,多数都是为了经济目的。对于以谋取非法利益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网络犯罪,都应当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财产刑的运用,可以削弱犯罪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剥夺其再犯能力。同时,巨额的罚金刑可以沉重打击犯罪者的牟利目的,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要有效预防网络犯罪,资格刑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有人提出,刑法可以考虑设立“禁网刑”:对网络犯罪行为人,剥夺其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换言之,犯罪人将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得上网。当然,这项资格刑的创设,其前提是必须建立个人网络登录的电子身份制度。一旦犯罪人被国家判处了“禁网刑”,其资料将会由司法机关通知网络服务商,并在其电子身份档案库上备案。被判“禁网刑”者如果要登录网络,网络服务商将会根据电子身份档案库上的记录拒绝其登录请求,使得其无法登录。只有当“禁网刑”的刑期执行完毕,司法机关通知网络服务商更改其电子身份记录,网络服务商才会开禁,犯罪人才能重新登录网络。从现有的科技水平考察,这项制度也是可行的。
■对罪行轻微者可创设社区处遇制度
有学者提出,对重大危害社会的行为及有重大人格危险的不法分子,应采取严厉的刑事对策,而对于行为危害轻微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者,则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
宽松刑事政策的体现之一就是对罪行轻微的犯罪行为,尽量避免采用监禁刑,而推行在监狱外执行的处遇方式。对于罪行轻微的网络犯罪,刑法可以考虑创设更多的社区处遇制度,如勒令犯罪人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协助维护社区网络服务、无偿为社区公众维修计算机、协助宣传计算机知识教育,等等。有针对性的社区服务工作,既可以避免自由刑的种种弊端,防止犯罪人在监禁过程中交叉感染,又可以充分发挥其特长,使其在为社区从事计算机维护工作的过程中尽量发挥其对计算机的热情,同时使其认识到其专业技能对社会的积极意义,有助于重塑其价值观,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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