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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18

驳回。”“高法解释”第188条第1款第(二)项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很显然,这两种规定存在明显的突出,需亟待解决。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控告的轻伤害案件也应当接受。1、“六部门规定”第4条所列的八类自诉案件,其前提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伤刑事案件”。换言之,如果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时,则不能成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受理,而应由公安机关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轻伤害自诉案件,如发现自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不得拒绝。2、公安机关接受人民法院移送没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实质上是不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按照公诉程序审查起诉。3、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轻伤害案件经过审查,会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其一,公安机关接受控告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而被害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那么如上所述,即不符合自诉案件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立案侦查。其二,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控告后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而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的,其案件性质则属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并通知控告人。对此,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执行,轻伤害案件管辖的冲突是不难解决的。本文参考书目: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胡康生、李福成主编,法律出版社。3、《新刑事诉讼法通论》,赵汝琨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4、《新刑事诉讼法学》,冯殿美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自诉案件一审判决》王永臣、范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6、《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周道鸾、张泗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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