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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迎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对律师的挑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21

,哪些是无效证据,明确该证据能证明什么问题,在哪个焦点中使用权该证据,什么时候使用权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用权庭审过程不但使法官一听就明,就是旁听人员也辩明是非曲直。律师与当事人的重大区别在于,当事人往往不问证据是否有效就把所有的证据一次性交法庭,而律师则是将有效的证据分门别类的适时的交给法庭、律师要使自己代理案件提交的证据最大限度地被法庭当庭认定为有效证据。3、注意对证人发问技巧。召集证人的律师应首先向证人询问,此一询问长江为“直接询问”,直接询问结束后,对方律师有权对证人进行“交叉诡问”,直接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向审判人员讲明事实,支持主张者提出的案情,交叉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出其反事实,对证人的证言的真实性或可靠性提出质疑,所以律师对自己一方提供的证人提出时要简明、扼要,直接引导证人说明要说的观点,并且最好先在庭下模拟一下庭审。而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询问时,要想方设法对证言的事实性或要靠性提出质疑,让证人证明力差,甚至有些时候代理律师提问巧妙可让对方证人说出对己有利的证言。4、充分利用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机会,寻找对方破绽,查清事实真相。《民事诉讼法》没有给双方当事人相互提问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项8中明确规定了:“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这就为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增加了一项调查案件事实的有效途径,要求代理律师加强这方面的锻炼和学习,提高自己向对方当事人提问的技巧和水平。其具体操作过程如同律师询问证人一样。5、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对己方证据予以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在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只要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代理律师就要及时提出异议,说明异议的原因和理由,如默认则产生不利的结果。如果对方对己方证据提出异议要及时予以辩护,要以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说理让审判人员相信我方证据是真实的。不论是己方或者对方证据,都要从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分析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四、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写好代理词。在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等庭审环节完成的基础上,双方当事可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应当是案件的焦点问题,法庭辩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诸如对案件发生的始末、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要无理纠缠个别枝节末叶。庭审结束之后要及时写好代理词,以便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代理词应重点阐述案件争执焦点,明确自己的观点,通过律师引经具典的说量,使审判人员采信。而过去那种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长篇大论”,庭下不总结书面代理意见的做法,已远远不适应新的审判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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