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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初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26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机构是县级以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为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设立的办事机构,因此,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市场中合组织”性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办理律师业务,而不能直接办理信访事项。B.依法应由信访工作机构办理的非涉法信访事项,律师不得介入。《信访条例》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四)其他信访事项。”本条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范围。对于应当由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律师不得介入。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行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则属于涉法信访案件,不在禁止介入之列。2、律师介入信访工作的方式A.实行信访工作机构律师协助值班制度。律师辅助值班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信访工作机构协助信访工作人员值班的制度。这里所讲协助值班,主要体现信访工作人与值班律师有主次之分。即对来信来访应由信访人员接防,遇有涉法信访案件,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涉法信访案件移办单”,交付值班律师办理。能即时办理的,如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立即办理。其他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信访工作人员没有移交的信访事项,值班律师不得擅自接防办理。B.实行律师参与省(市、县)长接防及“五长联合接防”制度。行政长官定期公开接防的制度已在各地普遍推行。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实行对缩短干群之间的距离改善干群关系,加大处理案件的力度,提高行政效率,树立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是大有裨益的。律师参与行政长官接防,给领导当好法律参谋,确保做到依法处置信访案件。“三长联合接防”即公、检、法、司、信访联合接防,也在各地普遍施行。“五长联合接防”的案件均系涉法信访案件的热点、难点,“五长联合接防”实现了执法部门的协作、监督,制约,提高了办案效率。律师直接介入,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按规定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不遗余力地办理。C.受聘担任信访工作机构常年法律顾问,确保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律师受聘担任信访工作机构常年法律顾问后,应在聘请诉法聘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做好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办理好涉法信访案件,以及促使信访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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