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上述规定,在有些地区执行较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受到了社会好评。但从总体上来说,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又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统一实施的组织或机构,因此,在有的地方,刑事被告人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法院才为其指定辩护人。有的法院指定律师辩护,有时却遭到律师拒绝。在民事诉讼方面,对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纳诉讼费用,由于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对申请核准的法定程序,因而,批准申请的随意性也较大。这一切均需通过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以解决。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化、制度化已具备了必要性与可能性,那么,如何去建立呢?四、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构想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体到法律上来说,也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粗略构想是:第一、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其基本内容包括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性质和任务、组织与管理、援助对象与条件、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等。第二、设置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和机构,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对援助基金的筹划与管理,制定各项援助标准。在全国性的组织之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支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历史现实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细则,对援助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向其提供法律援助。第三、完善社会福利系统。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制度、税收制度、经济收入统计制度的多方配合。这两年上述制度都取得了很大发展,为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今后须大力推动其进步。第四、法律援助基金会。其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拨款;二是律师管理费中提成一部分;三是社会筹资,除国内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外,还可以接受国外有关单位的捐赠。第五、在律师中聘请“公诉辩护人”,以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公诉辩护人领取国家工资,对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不得拒绝。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规定每年免费办理适当数量的法律援助事务,这些是律师对社会应尽的义务。第六、对减、免诉讼费用,也不应排除。在胜诉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如取得遗产或其他收入,足以支付各种诉讼费用时,则法律援助费应该补交或取消对其进行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费用的减、免,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协也应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以便律师事务所施行。总之,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互相配合,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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