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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民事庭审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35

於前次庭期业已决定的事项,该心如铁石就得心如铁石,绝不轻易回头翻案,尤其严禁任意新增争点或为诉之变更追加,否则前功尽弃没人可怜你。
讲到这里,以各位在专业上的优异,其实差不多都可以凭藉自力妥善完成诉讼指挥的工作了,因为剩下的就是如何依照排定的顺序逐一进行证据调查,以及在最后控制一场有系统、有秩序的辩论程序而已。关於前者,我知道最近司法院是希望导向在一次期日中调查完所有证据的模式,再一次强调我绝不反对这样的构想,但是我想要给各位建议的是:如果由於法院所能提供的软、硬体资源不足,以致上述目标一时难於达成(比方说庭期不够、书记官笔录速度跟不上,就都是一个又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至少如前所述作到集中举证、分次调查,也算勉强可以应付得过了。证据调查是个很大的题目,我在此刻暂时没法子同大家一次详谈,或者将来有机会再一点一点慢慢地聊吧。
在调查证据差不多告一段落之后,审判长不妨回过头来再一次徵询两造的意见,重新总结一下争点,看看哪些先前的争议可以改列为不争执事项、甚至可以再次简化排除(有些原有的争点,当事人随著证据调查程度的深化,是会决定舍弃的)。我的习惯是:除非像银行催收借款这类极简的案子,否则我通常会再整理出一份争点目录,让书记官打到笔录里头,经两造再确认後,作为辩论与裁判的基础(附抄一件最近我庭所审某案的争点目录给大家观摩:这是先由庭员担任受命法官进行准备程序的案子,所以前面还加了一段"待阐明之事项",就是从准备程序笔录当中仍无法骤然看懂的一些小问题,须待双方在辩论前当庭补充说明的)。这次整理出来的待辩论争点,和收案后第一次庭期所确定的争点有些小小的不同,这次所整理出来的争点目录,是以"问题"的型式显现,而不像稍早时准备程序笔录所显示那种两造各说各话的模样,从这些即将提付辩论的问题当中,两造其实就已经可以看得出法官心证的走向(在我看来,法官公开心证作到这个程度也就差不多到了极限了)。一般我的作法,会要求两造依照这张争点目录上所列争点主题的顺序逐一轮流发言,全部的主题都走完后,再各给三至五分钟时间让他们提出结辩陈词(有时律师也会放弃,如果他们觉得前面已经说够了的话)。如果再加上我们对於两造主张和举证的取舍意见,将来判决书也就差不多就是这些内容了。再开辩论的情形不是完全没有,不过坦白说还真不多就是了。
我仍要重申:这些看法同作法,其实都是卑之无甚高论的,重点是怎样能够在现有的资源条件下,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法庭上说出我们达成裁判所需要的一切素材而已(不是单纯放任他们说,否则庭期开烂了也不够用)。同学们可以依著自己指挥诉讼的风格,针对案情斟酌损益,或者也可以提出更好的看法,大家相互切磋。如果仍然有什麽疑问,我们随时都可以交换意见。
敬请参考。
附件(争点目录范例):
待阐明之事项:
1.上诉人是否仍然坚持并提反诉?(未补费,未表明反诉之实体请求权基础,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各款之要件)
2.上诉人於十二月六日准备程序中,主张以八万二千元债权与本件票款抵销,其用以抵销之债权性质如何?(同年八月三十日上诉理由状似谓已付之八万二千元应自本件票款中扣除不得重复请求,而非主张抵销抗辩?)
3.除前述抵销抗辩疑义外,上诉人所为票据当事人间直接抗辩之主旨如何?(票据原因关系已经消灭?被上诉人未依票据原因关系本旨履行?还是二者皆为主张或其他?)
3.被上诉人对於上诉人主张双方已於三月间及八月间先後以电话及口头表示终止合约、并要求上诉人取回本件支票,有无争执?
4.被上诉人对於上诉人所主张之票据原因关系,是否仍予否认?(最後一次准备程序,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用系争两张票付款,约定在八月八日前将相关授权书等文件交给上诉人,如果交付有迟延情事,票款清偿期也要往后延,但我没有迟延」?)
两造不争执之事项:
1.被上诉人提出之票据、退票理由单为真正。
2.原审卷第十七页上诉人所提出之六十万元收据,确系被上诉人所签发。
3.前项收据所载「如有延迟,票期应予延长」,系谓如被上诉人未於当年八月八日前将相关授权书等文件交给上诉人,则系争票款清偿期亦应延后提示。
待辩论之争点:
1.上诉人所为票据原因关系抗辩,是否已有相当之证明?
2.被上诉人能否证明其已依前述六十万元收据之承诺内容交付合格证件?
3.提起反诉部分,程序上是否合法?上诉人就该部分返还票据之请求原因事实,有无充分之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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