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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前介入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0:57

前介入,包括查阅案件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参加案件讨论,从审查起诉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参加侦查部门的讯问、取证等侦查活动。自侦部门对于公诉部门提出的建议,应该及时研究解决,该补查的材料,抓紧时间补充完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自侦部门应继续同公诉部门跟踪配合,促使案件能够顺利地提起公诉。
我院在侦办重庆大江工业(集团)公司袁某挪用公款、巴南区中药材公司石某挪用公款案中,成功地将提前介入机制引进侦查活动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当案件将要进入逮捕、起诉环节时,由于在证据方面把握不准,遂先后主动商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此案,一起讨论案件,提前阅卷。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从审查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尚需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侦查部门及时按要求补充取证,使犯罪嫌疑人被顺利逮捕和起诉。
由此可见,提前介入制度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及配合,大大地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对准确、及时查办职务犯罪,提高检察机关的声望,有积极作用。
四、提前介入制度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要求提前介入制度作为一种新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无疑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侦查人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法律业务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不断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2、侦查人员要放下架子,以"永远甘当小学生"的姿态,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虚心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同志学习请教,在加强侦查意识的同时,强化审查意识,善于从审查逮捕、起诉的角度,开展各种侦查活动。
3、由于自侦案件具有一定阶段的保密性,提前介入的请求权把握在侦查部门,这就要求侦查部门应该准确、有效、适时地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出提前介入的请求,在保障办案效率的前提下保证办案质量。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木生职侦局检察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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