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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信用社会打造法律基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1:09

些职业的资格。例如破产人不能从事公务员、会计师、公证人、银行职员、公司法人代表等职业,以加大个人从业的机会成本,使破产人不仅受法律责任制约,而且还受破产后从事职业的约束。
信用共享呼唤法律基础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
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都未形成完整的考核机制。个人财务信息分散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个人资信的资源共享体系尚未建立。另外,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用评估和调查制度,个人信用难以把握,这就很容易导致债务悬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完善与消费信贷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央行只公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但个人信用评级办法等尚未出台,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些法律虽然已颁布,但到具体实施时,由于我国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往往不能实施,比如借款人抵押了惟一的住房时,银行操作起来就十分困难,法院也难执行。
促成信用的开放与共享。
法律是建立信用体制的有效保障。银行要呼吁尽快出台关于信用的法律法规,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关系,使信用体系建设获得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一些信用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被禁止公开或流传。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要提前出台相关法律条规,保证征信信息开放,即对征信数据的采集、统计处理、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存储和依法商业化传播的全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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