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更具有社会权利的外部特征,而不再拘泥于某个企业、单位或个人的私属权利的性质。正因为私权公权化,才促成国内从中央到地方,从企业到高校到科研机构都对推介、宣传、培育具有自主性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高度重视。例如,以北大方正、中科院等国内几家著名单位联手推出的全中文Linux桌面操作系统,这一被冠名以“红旗”牌的应用软件,其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由取名而折射出的公权化色彩彰显无疑。
应该说,主体本土化、权属域内化、权利集成化与私权公权化这四大特征已成为自主知识产权迎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客观写照。(二)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考察三个相关概念(指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及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可知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包容在知识产权这一大的系统概念体系中的两个小的独立分支概念系统,是依“是否具有自主性质”而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的划分。换言之,从逻辑归属关系上考察,无论是自主知识产权,还是非自主知识产权,其本质均应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其次,从中观层面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说知识产权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那么,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政治化”的法律概念。因为,前者重在强调法定主体对其创造出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及物质财产权,后者则重在凸显权利对特定主体的有选择“粘着”,这种粘着是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本土化、国家化运作为根本前提的。同样,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对称而得名的,凡不属国人独立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即归于此类。
最后,从微观层面考察,可对两对关系中的三个概念进行细化的法律梳理与甄别。
l、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如果我们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视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形态而并列考察的话,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l)权利形态产生的时间不同。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源于现代资本主义时期,作为权利本身,它是一种传统的权利形式,被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2)权利形态的发源地不同。自主知识产权是中国独创的一种财产权利形式;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舶来品”来源于西方,它代表着西方工业文明的强大及其赖以依存的深厚法制根基。
(3)权利归属的差异性。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集中在国内的一元或多元主体上;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则不以国界而设定不同主体。
(4)权利形态发展中的竞争对抗性。自主知识产权的脱颖而出,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知识产权在当代发展的异化产物——“知识霸权”的有力挑战。这两种权利形态将在未来的长期竞争对抗中寻求互补发展。
总之,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落实在特殊法律权利与一般法律权利的关系上。从世界范围内讲,知识产权必将成为未来知识经济社会的主导权利形态,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推进“知识霸权’战略的最有力武器;而对于中国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国人抗拒外来“知识入侵”的最有效的“尚方宝剑”。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在国家主权领域内的延伸,是知识产权从国产化与民族化最终走向国际化的自在结果。
2.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比较
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是一对矛盾对立的统一体,也是对知识产权所作出的一种独特的二元切分。围绕知识产权的主体归属,应将自主知识产权划入由中国公民、中国的企事业组织自主研制、开发、经营、生产及由其最终享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产品)范围;而非自主知识产权则是指由境外或国外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对其研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包括服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事实上,如果从私权利益的公法调整角度看,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法律主体无论是采取一元化、二元化甚至是多元化的结构形式,其权益的最终归属仍为中方所有;而后者的法律主体虽可形成外方独控、中外混合等多种组合,但其权益的最终归属却以外方所有或主要地由外方所有的结果而告终。举例来说,深圳华为与美国微软这两家公司享有的品牌,分别代表着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的典型象征:红旗Linux是由中中联合推出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上海贝尔、华虹NEC等品牌作为混合主体(中外结合)享有的知识产权,从本质上来说,应归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列。
我们如果将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系统视为一个金字塔,则可见接近塔尖的知识产权中自主知识产权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而自主知识产权在居“金字塔”中部的知识产权中比例有所上升;在“金字塔”底部,自主知识产权总数与非自主知识产权现实的差距已逐渐缩小。目前,在中国的非自主知识产权行列中,达到顶尖水平的大多属于纯粹由外方实施技术垄断的知识产权,而达到较高水平或一般水平的非自主知识产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具有中外混合性质的知识产权。客观说,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在知识产权的塔形结构中的地位尚不理想,即:无论数量、质量上说都不具主流优势。
三、知识经济法制体系的新钢绳——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理念
在知识经济法制的新框架体系中寻求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求我们重新认识与看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正确处理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更要求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创新的制度以及现代法治的精神来推动科技法制的创新与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首先确立以下法律理念,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法制要求的法治原则:
l、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核心——“权利法”
知识产权法本来就是一部“权利法”,它是以确立、维护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为主旨的权利法则的集合体。这一权利法的出现,不仅为工业文明的进步奠定了法律保障,而且也为知识经济与知识文明时代的到来创设了极为重要的法制基础。自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在对自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重在重申与彰显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的“权利本位主义”的思想。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有形或无形巨大财产权益的价值认同,及由此引发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才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权利法”的价值核心所在。
2、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市场定位——“公平法”
我国之所以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提出加强与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建立在‘“中”“外”有别、对国人的保护弱于对外人的保护这一差别待遇的基础之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未从根本上体现现代法治的精神,尤其是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极端的事例有如美国微软公司Windows98正版软件的悬殊售价,其在美国、日本的售价均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而在中国的售价竟高达1998元。如果我们对于这种借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利用“知识霸权”掠夺别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与财富行径一味开绿灯的话,则不仅无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则更成为一句空话而已。故‘公平法”的价值理念应成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基准与出发点。
3.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标导向——“创新法”
作为观念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产物,自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权的深化与拓展。同样,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法”。这一法律的创新至少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l)法律理念的创新。就是要做到以人为本,重视与加强对科技人力资源及智力知识资本的法律保护,将法制建设的重心从规范与制度建设转入到对人的主体行为取向的着力研究,积极创设主体权利,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真正成为体现人本主义法律关怀的权利保障法和行为激励法。
(2)法律制度的创新。就是要在尊重知识与尊重人才,大力培育知识经济的目标导向下重新修正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建立起有益于自主知识产权脱颖而出,并使权利人受惠多多的新规则体系。弘扬公平、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既重视对外国人正当合法的知识财产权利的保护,也要抵御“知识霸权”的长驱直入。从根本上说,人才培育选拔,科技成果实施转化与奖励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法律制度的创新与保障,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创新发展之根本要素。
(3)法律实施的创新。就是要在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促成法律制度文化与法律行为文化的整体进步与繁荣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仅应停留在主观、教条。静态的法律规范保护(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上,它应实际转化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动。对以法律权利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构建以及对法制预设功能的期待及其现实回应,理应构成一种良性的循环。科技法律意识的觉醒、企业法律文化的形成、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机制的健全及整体水平的提高,这一切都标志着法律实践的创新发展,标志着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正逐渐衍化为一种“行动中的法”和“活法”。只有做到这一点,自主知识产权才能返璞归真,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合二为一,道法自然。
(二)保护自立知识产权的操作问题
笔者深知,我们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才刚刚开始,我们面前还存在着许多困难险阻。以个人的眼光看,我们目前应亟待着解决以下问题:
l、正确处理决策、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积极、主动、合理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秩序。党和国家已将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上升为抢占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产业新高地的一大战略决策。从国家“知识创新工程”到1999年8月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决定》,以及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的科技政策与法律规章,都对自主知识产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如何围绕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得科技政策、决策与科技立法之间保持连续性,处理好创新、发展与维护现行法制有效性之间的关系,从法理上寻求最佳的保护方法,这些问题已成为决定自主知识产权未来走向的大问题。
2、正确处理好自主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以及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之间的特殊关系,在切实履行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给予相应水平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加大力度,着力实施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因为从根本上说,自主知识产权的确立是为强化国家的主权意识,提高我国在现代科技与经济全球竞争中的强国地位,所以,必须从国家主权与国家安全的高度来依法给予自主知识产权特别的维护保障,并以行政干预的手段对自主知识产权设定分级审查保护,如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高、极具科技含量的自主权利实行有条件的限制转让保护制度,将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的上台阶起到非常积极的助推作用。但我们同时要避免“中”、‘外”保护水平的反向失衡,力求在“入世”后寻求自主知识产权与非自主知识产权两种保护的新的动态平衡。
3、以自主知识产权的兴起为契机,将科技法制建设的重点目标转向知识经济法制的培育与建设上。为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与方法引导产业定位,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企业真正成为科技进步的市场主体营造积极宽松的法律环境。同时,应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风险投资法等已有的或正在制定中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协调揉合,使之从根本上顺应自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法制保障要求。另外,倡导培育企业法律文化,鼓励更多的企业向自主型、知识型的现代企业转制,使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向纵深方向发展。
总之,我们期待着自主知识产权的崛起,不仅能为民族科技产业的振兴开创出一片知识经济新开地,而且由衷地希望通过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创建,为中国未来知识经济法制新体系的培育奠定开拓、创新、求实、发展的新钢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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