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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治本之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19:01:50

果在判决公正、客观的案件之中,仅仅将刑讯逼供作为一个“细节”,对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最后的结果公正、客观而放纵了刑讯逼供的人员,即重刑讯逼供的“结果”而轻刑讯逼供的“过程”,那么说刑讯逼供这个司法活动中的毒瘤将难以被彻底的根除。应当明确地是:如果司法人员事先预料到自己的主观判断是错误的、刑讯逼供将会导致错案、冤案,刑讯逼供肯定不会发生。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已经确认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讯逼供仅仅是为了验证自己主观上判断的一种方式而已,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通过刑讯逼供之后能够获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只有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完全排除,才能够避免轻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动判断而刑讯逼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否得到了客观、真实的证据,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的司法人员必须予以严惩;并且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用,无论这样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根除刑讯逼供这个刑事诉讼中的毒瘤,坚决杜绝冤狱再次发生——无论刑讯逼供对于实现打击犯罪、实现社会公正有多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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