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各种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为了确保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把好食品进入市场的关口,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所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二、引导经营 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二)、购销台账制度。经营者在购进重要食品时,必须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来源、索证种类等内容。台账背面粘贴购货凭证 。在销售大批量重要食品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时间、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销售去向等内容。
(三)、销售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
(五)、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
三、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 、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变、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对工商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职能、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循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有关食品信息。
二、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 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 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有关食品信息。
三、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信息,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四、公示内容:
(一)、假冒伪劣食品的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识别特征等。
(二)、销售伪劣食品的经销商的名称、地址。
(三)、销售不合格食品经销商的名称及处理结果。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抽查日期、地点、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商标、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五)、已建立或未建立食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的经销商名称、地址。
(六)、获得“诚信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的经销商。
(七)、食品停止(或恢复)销售信息。
(八)、食品退市信息。
(九)、其他信息。
以上公示食品质量的信息,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开具的鉴定检验结论,或有上级统一抽检的结论作为依据。
六、对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工商所,由上级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不合格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发挥工商部门的监管作用,制定本制度 。
一、工商所在日常巡查监管中、不定期抽查或其它方式发现经营者销售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卫生标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合格食品,应依法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不合格食品,强制撤下柜台,已售出的必须立即召回,退出市场,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二、下列经销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有效日期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的;
(九)、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十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
(十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禁用商标的,或国家规定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标注注册商标的。
(十三)、其它依法应退出市场的。
三、下列食品已售出的,应立即召回:
(一)、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二)、消费者举报、投诉经查实食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经抽查存在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安全隐患的;
(四)、在食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五)、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召回的。
四、工商所在接到经营者不合格食品报告时,通过以下方法召回不合格食品:
(一)、查阅经营者销售台账;
(二)、在公示栏内发布召回信息;
(三)、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网络作用或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发出召回信息。
工商所预警制度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轻微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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