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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20:28:56

地防范以佣金之名行贿赂之实的行为。中华文秘版权所有

协调行政规章对附赠行为的矛盾规定。可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除依法进行有奖销售外,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物品”,取消“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条款。可将“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纳入《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完善商业贿赂民事法律责任。除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追究行贿人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外,对于受商业贿赂行为损害的个人和经营者应允许他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商业贿赂立法存在五大制度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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