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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30 20:30:49

件,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是很多。

治理商业贿赂当前应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要同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三项主要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要抓住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开展,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严肃查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问题。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坚决纠正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和经济处罚力度。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使商业诚信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促进各商业主体加强商业自律,更加自觉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现有的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轻于经济制裁。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中华文秘版权所有

要健全法律法规,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的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够,从而给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其中的有关规定,通过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但是,从长远来看,关键还是要制定出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对治理商业贿赂整改措施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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