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做出
涉及处理决
的责任定的层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07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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