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的工作,以利于案件的尽早执行。比如,律师可以主动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及时提供给法院,认真研究执行中的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有效的执行建议等。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案件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而法院就是迟迟不予执行,可能就存在外界干扰。在执行案件中这种情况经常遇到,此时律师不能等,也不能急,因为这些都是无济于事的。根据先内后外的原则,先从负责执行的法院内部开始,逐次的向上级法院、外部权力机构申诉。我的原则是用尽法律手段,总是有希望的。
四、签订好代理合同,避免与委托人产生争议
委托人通常与律师的目标和想法是一致的,双方密切协作关系融洽,但有时也会出现意见不同,甚至矛盾的时候。比如,在律师代理不良资产案件的过程中,从起诉到执行,历尽千辛万苦,最后债务人被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所迫,不得不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则万事大吉,律师功不可末,委托人给付代理费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债务人将执行款直接交到委托人手中,或者和委托人协商并给付执行款的,委托人给付律师代理费,一般就不那么痛快。委托人会认为,是自己把执行款要回来的,所以,拒付代理费。实际上,这都是律师努力的结果,律师从起诉到执行,一步步的向目标逼近,才使得债务人不得不就范。调解也是代理成功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当事人有时会产生误解,毕竟他们对律师业务和司法程序不那么熟悉。这时,要靠律师再和他们解释,他们也不大容易接受。被逼无奈就得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本来是合作者,是朋友,一打起官司,就会分道扬镳。比如《中国律师》2006年第9期刊登的文章《风险代理:律师缘何风险不断》,记述的就是河北的贺少林律师代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宗案件所衍生的代理费诉讼。当然,也有的律师为了能够与委托人继续合作而选择了放弃,使自己应该得到的利益付之东流。实际上,你放弃代理费,以后的合作也同样会中断。因为律师遍地都是,谁会愿意用一个连自己代理费都不敢主张的律师呢?律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自己的利益反而得不到保护,这是怎样的一种无奈和尴尬呀!
但是,如果我们把代理合同签订的详细、完善一些,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当然,也有合同比较完备,委托人仍然耍赖的情况。上面谈到的河北同行贺少林律师和长城公司代理合同签订得就比较详细,但仍然出现了不可避免的诉讼。看来律师还真得准备为自己维权。
总之,代理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是件富有挑战性的业务,它常常考验我们的智力、耐力和决断力。但是,它又是值得我们为之努力的事业。无论是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财产不流失的角度考虑,还是从我们律师的实际效益着想,都是值得我们为之努力奋斗的,只要我们不怕困难,努力去做,一定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以上是我在长期的代理金融公司不良资产案件中,总结出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不妥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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