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是对人民意志的真正尊重。德国现任总理施罗德的弟弟弗塞勒尔,没有工作。由于他经常到德国政府所在地参加失业工人游行,他被称为“德国最有名的失业工人”。施罗德尽管是德国总理,但他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检验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体现社会公正并切实发挥作用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有法律不等于法治,有宪法不等于宪政。”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法家,提倡以法律治理国家。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发展成为具有很大影响的政治派别。但是人们并不认为战国时期有什么法治国家。如果以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备的法律作为标准,来衡量这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那么我国历史上的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都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甚至连希特勒统治时期的法西斯德国都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希特勒法西斯的重大政策和举措,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包括大肆屠杀犹太人,也有法可依。同样,苏联共产党解体的教训也非常深刻。长期以来,苏联共产党始终没有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没有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形成了与现代法治社会所不相容的现象,党的机构凌驾于社会和国家之上,党具有法外特权。1936年,斯大林颁发了据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宪法,为苏维埃人民提供了大量的权益和保障。但事实上就在颁发这部宪法的同时,1937—1938年,斯大林正在用假审判的手段对苏联的各界人士进行了“大清洗”。大约有130—150万人被枪决。这些被镇压的人中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学者、军官、文学艺术家、经济管理干部、工人、农民等,他们有些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即通过法庭)判决的,但更多的是通过非法程序即违背宪法的程序,由所谓“三人小组”、“二人小组”判决并执行的;有的甚至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就被处死的。大量的史实都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人民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只能任凭掌权者任意摆布。当一个政府不经过公众讨论就制定或废止一项法律时;当一个公民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经审判就可以被投进监狱时;当一个法官只能在行政权力的恫吓和阴影中进行审判时;当一项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或个人的好恶而随意变化时,专制、集权和暴政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在政治上和道义上都失去了存在的根据。一个根本不尊重人民意志的政府,被人民抛弃,这是不难理解的事情。
2005年2月19日,约200名中国党政军正省部级、大军区级高官云集中共中央党校,参加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中央党校研讨班。在开班式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对“和谐社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首先要公平,这就必须纠正相当多官员的定式思维,使他们的重点放在制定和贯彻社会政策,而不是单纯追求GDP上。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说:“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这些‘不和谐因素’是必须解决的,否则将会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甚至影响到中共的执政地位。”在2004年,官员和学者频频提及1000美元的概念,也就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后,中国将处于一个关键的临界点。从国外经验看,如果不能顺利地度过这一临界点,中国社会便可能会出现人均GDP不低,但是失业率居高不下、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社会动荡不安等现象,陷入可怕的“拉美化陷阱”。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在1993年提出要防止两极分化。他警告全党,若中国出现严重贫富两极分化,改革就失败了。
既然社会公正是人类政治社会的永恒追求,那么公共行政就应当担负起促进社会公正实现的使命。公共行政必须在社会发展中寻求公正,发展是硬道理。但片面的经济发展不仅不能带来公正,反而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剥削和奴役关系的恶化,这就需要由政府来确立“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在社会发展目标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谋求在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追求中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而且,在这一追求中,公正的公共行政促使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样就需要政府确立起“科学的发展观”。
在社会生活中,政府属于公共的领域,政府的行为及其相关体系也就被人们称为公共行政。在公共行政的历史中有这样一句格言:“公共行政是行动中的法律”。公共行政负载着公众的要求和期望得到实现。政府处于一切社会生活的核心。因此,在政府的一切职能中,提供和维护社会公正是它最为基本的内容,以政府为载体的公共行政在每一个环节上都应提供公正、坚持公正和追求公正,把公正作为永恒的目标。在中国历史上,早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说法,其实这个“均”实际上就是一个“公正”的问题。人们要求基本的社会公正。只有这种公正的要求得到满足,人们才会各安其“分”。所以,对于个体来说,他所关心的生存,是在“我”的生存与“他”的生存的比较中是否包含着公正;他所关心的发展,是在我的发展与他的发展机遇和条件上的是否公正。不公正是普遍的怨恚的根源。因为,如果政府放弃对公正的追求,那就必然意味着存在制度化的不公正,而制度化的不公正将使一切社会成员都遭受到和感受到不公正的压抑。因此,公共行政消除制度化的不公正,并自觉地奉行公正的原则,为社会提供公正,是彻底改变政府形象、消除社会怨恚的关键。别忘了奥古斯丁曾提醒我们的,如果没有正义,国家与抢劫团体又有什么分别?
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公共行政的公正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公正是在社会发展中或通过社会发展实现的,而政府是在公正的公共行政中获得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的。政府为了使自己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公共行政中高效和有力,就必须追求公正的实现;同样,公共行政只有在社会发展运动过程中才会向公正的目标逼近。如果更进一步,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政府以来,人们长期追求的是社会公正,而社会的发展是人类追求公正的衍生物,是从属于对公正的追求的。所以,公正是存在着政府及其公共行政的整个政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只不过对这个目标的认识和促使这个目标实现的努力,需要在社会发展中来理解。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高速发展。但是,社会不公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社会矛盾日趋严重。一旦政府把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实际上就确立了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的合理辨证关系,从而实现了公正与发展的一致性,公共行政也就会因此而成为完全公正的行政。
总之,人类的公正理想必须在社会的发展中得以实现,而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在自觉实现公正的努力中,必须把在社会发展的目标体系中突出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位置,才能做到公正行政,才能担负起促使社会公正实现的使命。我们的政府是法治政府,行政体制是公正行政的体制,行政人员是公共服务职业的从业者。这样才能早日实现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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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行政的精神》,(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轮》,(美)莱斯利·里普森,华夏出版社。
4.《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罗德钢,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斯大林时期镇压规模考》,郑异凡,《新华文摘》2004-1。
6.《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及政府职能转变》,杨鸿台,《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4-7。
7.《中南海力推和谐社会》,沈亮,《瞭望东方周刊》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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