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尊重、激发、鼓励和保护全社会创造活力的政策和体制。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一个没有生命力的社会是停滞的社会。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社会的目标,“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指出,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社会财富说到底是劳动创造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马克思肯定的配第的名言。充满活力的社会,会使人人想干事,人
人能干事,人人可以干成事。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创造愿望与创造才能、创造成果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只有这样,全社会各种积极性与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社会财富才能充分涌流,通过每个人的自由创造达到社会的普遍繁荣与福祉。
必须承认,我们的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利于全社会创造活力发挥的障碍。这些障碍既有体制上的,也有观念上的。比如,社会阶层之间在人才流动和才华认可方面还存在鸿沟。过去长期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的划分方式,使得其他社会阶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的社会身份和创造性认可度有待提高。又比如,在一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已经成
为这些城市最具活力的创造群体,然而他们所处的地位、所享受的权益却同他们创造财富的贡献不相称。
构建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在制度建设上,就是要建立健全保证一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与价值都能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积极性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保证劳动、知识、资本、土地、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从而使每个人的创造权益都能得到社会的保障。
第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立健全实现和保证社会公平的体制。
一个稳定、和谐、政通人和的社会,其重要的标志之一,是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不存在悬殊过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是机会均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拥有平等获得收入的机会。从社会公平的两个方面来看,机会均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平。当前的突出矛盾是机会不均等。今天社会存在的许多怨气和矛盾,根源在于政策体制上没有完全提供机会均等的机会。在政策体制上,在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财
政支持等关系到大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存在“锦上添花”多,而“雪中送炭”少的情况,某些群体或明或暗被剥夺了平等争取机会的权利。
必须看到,完全平均的社会是不存在的。一个社会贫富有差距,是人类历史上客观存在的现象。试图建立一种“均富贵”、人人过着一模一样生活水平的社会,只会抑制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正因为如此,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改革开放中实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大发展。同时又要看到,由于存在劳动者劳动的差距、社会成员对生产要素占有量的不同、二元经济结构和自然地理位置差异,以及政策体制上的某些不完善,导致我国社会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不
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衡量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必须引起执政党和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警戒水平。
因此,构建实现社会公平的和谐社会,需要抓紧解决社会公平制度建设。当前最为重要是抓紧做好以下两条:一是健全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理顺分配关系,加强和规范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富裕起来,再分配注重社会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财政投入要更
多地关注弱势群体和落后地区。二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通过清晰界定产权、明确权责关系和依法严格保护产权,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企业、经营者和各阶层劳动者进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实现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推动社会资本实现优化配置,保护和促进各个阶层人员、各类企业和各个地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竟相进发,使一切创造
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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