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育保险后,通过宣传落实生育保险政策,转变了观念,能够正确对待并妥善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涌现出一大批女工程师、女能手、女企业家。
4、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项制度肩负着及时恢复生育女职工自身劳动能力和提高中华民族后代人口素质的双重使命,既要为保险主体提供经济保障,又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条件;既要为孕产女职工提供基本保障待遇,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生育费用负担。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成本社会化的一剂良方,不仅有效解决了不同单位之间生育成本负担的不均衡,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解决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也必将为彻底解决就业领域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从人权意义上讲,生育成本社会化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人权提供了物质条件,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政府善治的必然逻辑。由此可见,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体现了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更是事关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社会安定,对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困难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女职工生育保险贯彻落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有些单位在招工时明确不要女职工。
通过对___市2000年至2004年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比较(图一)和五年间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可以发现,生育保险参保率低,还存在许多问题: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比较(图一)
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
1、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数偏低。从图一可以明显体现,___市现在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人数只有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的30左右,绝大多数企业都未给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2003年5月1日起宁波开始实施《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办法》规定,凡是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不分性别都办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但是在现实经济社会中,只有少数企业为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
2、用人单位对生育保险制度不重视。从___市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的比较(图二)可见,用人单位更加青睐养老保险。对于养老保险,能确保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职工要求参保的呼声较强烈,而且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人才。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却基本上不予以重视,表现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不均衡。目前参与生育保险基本上以国有企业为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以女职工居多的服装类、纺织类、餐饮类等企业为主。如我们___市的情况是波导公司、罗蒙都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一些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很少参保生育保险。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这种筹资机制表现为生育保险费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冲突,面对市场现实的用人单位,利益驱动机制使它们更关心伸手可得的经济利益。女职工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蒙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所以很多不是必须由女职工完成的岗位,用人单位都喜欢招收男性。在以男性为主的用人单位,也不会考虑为少数女职工的利益而为全体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制度出现监督缺位现象。生育保险制度已经从企业保险走向了社会保险。当前各种经济制度并存,在用人单位自觉性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需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政府是大力支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工作,从组织上加以保证,用政策进行推动。但在实际贯彻落实当中,职能部门并没有明确承担起自己的职责,基本上以用人单位自愿参保为主,并没有监督保障机制。
4、企业女职工参与生育保险的意识较差。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很多妇女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社会统筹予以报销。由于女职工缺乏参与保险的意识,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生育保险提供了机会,从而使女职工特殊权益未能受到有效保护。
三、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和举措
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妇女就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更是构建妇女参与发展和为妇女自身发展提供更优良环境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加大生育保险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有关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对女性的生育价值形成共识,改变那种把生育问题看成仅仅是女性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形成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识。宣传工作应深入一线开展,使广大女职工了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使广大职工能够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增强合法经营、保护职工权益的意识。
2、加强生育保险监督管理,拓展生育保险领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举报专查工作,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及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领域要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特别关注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的职工,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3、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生育保障社会化程度。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在执法、维权方面的优势,把维权与协调、宣传与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可以通过编印、发送女职工劳动保护宣传材料,举办现场法规咨询活动,公布三个部门的女职工维权法律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通过互联网发布女职工维权状况的专项检查信息等多种方式,增强女职工主动参与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可以从健全社会劳动保障新机制入手,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书,将生育保险工作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妇儿工委应将生育保险参保率列入“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之中。只有政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才能推动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率的提高。
社会和谐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广大妇女将与男子一样更广泛、更深入地参与社会发展。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解决了女性生育这个社会责任的难题,从法律手段制止了招工、用工中的性别歧视,为女性就业,再就业创造了有保障的平等的社会环境。生育保险制度体现了广大女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必将为引领妇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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