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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的和谐需经持久努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21:19:05

到有压力或不服气,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即不和谐。

  解决这些矛盾和潜在冲突,必须为最广大人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或低收入者铺垫三条底线:

  第一条是全民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失业是民生之痛。提出就业优先,体现了对失业者———弱势群体中的最弱阶层的关怀。这不仅是指城市的登记失业者和实际失业者,还包括农民中的部分失业农民和农民工至少其中非正规就业者。当然,讲到全民就业或充分就业,现在还不具备条件。根据几个地方的经验,失业群体中,最困难的是“零就业家庭”;有鉴于此,优先解决这部分人,做到“零失业家庭”,可以作为当前中国全民就业或充分就业的一种替代模式。这在辽宁、江苏等地区已在推广,如能普及到中西部,即使实际失业率超过20,也可以安排得基本就绪。

  第二条是全民社保。这在全国已经推开,从城市到农村,从东部到中西部,从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到养老保险,都以“全覆盖”为目标,虽然还是“低水平”,出于“未富先保”的现实国情。但是,何时可望达标?大多推之于中长期。其实,如吴敬琏所说,当前是浪费型政府,每年公费吃喝、公费用车和公费旅游、公费出国都以二三千亿元计,即使不能全免,节约一半,就够全民社保了。可见,不是做不到,而是想不想做、有没有决心做。向节约型政府前进,合理调整财政预算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连同其他措施,全民社保决非奢望。

  第三条是全民教育。这有几个层次,底层在普及义务教育制,保证每个公民从小享受免费的九年制教育。此事似难,实行以来,迅速逼近,给人们以信念。但是,从数量到质量,从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尤其是缩小城乡差别,还得付出持续努力。在此基础上,推行到12年即普及高中,包括职业技术教育,连同在职培训与对失业者、农民工和农民的培训,应当有所规划,切实贯彻。再进一步,对高等教育,虽然不可能普及化,但是逐步做到大众化,也该在预期之中。这就是中国式的全民教育,不同于当前的应试为主,而能真正转向提高全民素质,实现全民共享,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一项基础工程。

  处理好四方面的人际关系

  和谐社会,除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外,更大范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和谐。在社会阶层不断分化后,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也可以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多样化和深刻化。其中,必须处理好和能够处理好的主要在四方面:

  首先是官与民即权力及其受体的关系。这包括党群关系,或称干群关系,一直是人际关系的重点,一直是很好或比较好的。但是“文革”后、改革以来,却显得变化多端,说不清楚。本来,人民政府为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服务,不同于所谓统治或管理;简言之,人民是主人,官员是仆人,至少前者是纳税人,后者为前者所雇佣。现在再坚持这些说法,官员不以为荣,人民嗤之以鼻。官民矛盾,不仅来自腐败横行,还来自相当普遍的以权谋私,内有合法、不合法和“打擦边球”等等。至于强政府和弱政府、大政府和小政府,更是众说纷纭。政治体制改革从政府职能改革入手,以建立和健全民主、法治制度为归宿,才能真正理顺官民关系,达到和谐目标。

  其次是贫与富即强者与弱者的关系。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划分,除了权力资源的归属和有无外,更清晰的在财富资源的归属和有无、多少。在中产阶层还不占优势即大部分人还不够富裕或宽裕的今天,一部分人先富、大部分人未富,贫富差距仍在拉大。10或20的人占有60或80以上的收入、储蓄和资本、财产,80或90的人占有剩下的少部分,表现在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生活方式以及消费结构上,有的只求生存,有的恣意享受,几乎是两个世界。在这种两极分化状态下,反映在心理上,穷人容易“仇富”,认为自己的贫困是由于别人的巧取豪夺;富人容易“嫌贫”,认为自己靠本领致富,穷人是由于愚、拙和懒,给以种种歧视。特别是反映在社会上,从部分官员、知识者和媒体,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厌贫爱富,并以傍大款为荣;与此同时,部分穷人食衣无靠、铤而走险,或走上非法维权之路,都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和谐。出路无它,要从舆论上扭转,克服嫌贫赞富如笑贫不笑娼的气氛;也要大力加强对穷人的救助,并开通和建立富人帮困的渠道,达到相互之间的理解。

  再次是城与乡即市民与农民的关系。长期以来,“一国两策”,使固有的二元经济结构越来越刚性化,并以剥夺农民来搞过快的工业化,导致农民与市民(包括工人)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不平等,成为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对立和冲突,内含不和谐因素。近年来采取一些对策如改革户籍制度,允许和鼓励农民进城务工,使城乡有所沟通和交流,矛盾有所缓解。但是,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有积极效应,另一方面也有负效应如扩容过大,增加大量失地农民。现在已有一些新的措施出台,特别是逐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利于协调城乡关系。看来,农民工还将长期存在,农民转化为市民还有待时日,有待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最后是劳和资即企业主与企业职工的关系。这是客观存在,在大量发展个体私有企业和国有、公有企业不断改制、转制进程中,显得越来越广泛化。不讲或不强调阶级关系,不能否定和掩盖或淡化这种关系。两者之间,无疑企业主(讳称资本家,流行称老板)是强者,而职工(或称打工者)处于弱者地位。均衡之道,不在突出工人阶级的领导,那种说法过时了;而该实行“劳资两利”即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那样,保证了两者的利益,提高了劳方积极性,从总体看对资方同样有利无害。其实,现行《企业法》、《劳动法》都已有规定,重要的是促其实现。

  当前中国的社会人际关系不只是上述四方面,还有其他如老一代与新一代、发达地区与后发达地区,有差别就有矛盾,都必须处理好,达到各安其位,相互协调,以保证社会的和谐,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大业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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