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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9:33:46

    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之全权委托,现致函予您:
  鉴于:
贵公司正在拆迁的xx路xxx弄xxx号,系xxx与xxx共同承租的公房,xxx与xxx系夫妻关系。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4条2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贷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因此,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属xxx与xxx共同所有。
由于目前xxx与xxx正在协商离婚事宜,如果xxx单方领走拆迁款存折可能会转移、隐匿该笔款项,损害xxx的合法权益,因此,特要求贵公司协助如下:
    1、请贵公司暂缓将该笔拆迁补偿款交付xxx,期间xxx与xxx将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不成将在发函的十天内向某某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诉讼解决,同时,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
  2、若贵公司遇有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将款项交付,请提前及时通知我们,以便采取应急手续。
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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